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戊○○原告己○○原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必捷吊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源慶 被告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茂祝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一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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