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0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琪選任辯護人吳德讓律師被告傅建中
傅俊豪 右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