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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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福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國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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