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昆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71號),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
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三行關於應沒收銷燬之毒品數量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三行關於應沒收銷燬之
毒品數量,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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