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66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黃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文雄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