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266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代理人   蕭子鴻
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黃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文雄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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