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簡字第98號
原   告  廖美秀
訴訟代理人  廖泰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信雄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
務所繳納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五日雲院忠民虎甲一百
零六虎簡字第九八號函囑託之鑑價費用。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又該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者,如
分割共有物之測量費、鑑定費,或當事人在監之提解費等,
當事人不繳納,致訴訟無從進行者是,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9條第4項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發函囑託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
師事務所鑑定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各共有
人所分得土地之價值,及各共有人間應互相找補之金額,因
事涉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間於原物分配後應相互補償之
金額之重要爭點。惟原告迄今仍未依本院107年8月15日雲
院忠民虎甲106虎簡字第98號函,向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繳納鑑價費用,有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07
年9月6日華估字第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茲因上開囑託
鑑定事項係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爭執之要點,原告自應依上
開本院函文指示向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鑑價費
用,以利本件訴訟之進行。
三、又原告如未依本院命令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
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此種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
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
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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