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 謝其才 等之被繼承人(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繼承人
為何?)之除戶戶籍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謝○○」、「謝○○」至起
訴狀無法送達。
二、本件之性質應係代位分割遺產,故應提出謝其才人等人被繼
承人之遺產清冊,如無法提出得請求法院函詢。
三、陳報代位分割全部遺產後債務人謝其才依其應繼分分得之財
產價值為多少(以利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按本件非撤銷訴訟
,故應依繼承財產之標的計算價額)?
四、若公同共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五、向管轄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
六、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部分比
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按分割為分別共有後即可強制執
行,無須為變價分割之聲明。
七、提○○○鄉○鎮段158、160地號土地應提出第一類登記謄
本。若查詢結果,仍有其它遺產,應追加起訴,並提出相關
之謄本資料到院。
八、被代位人謝其才依實務見解,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
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之事實。
九、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之規定,遺產分割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
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或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若
本件查詢結果主要財產所在地在他法院轄內,請依法聲請移
轉管轄。
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