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12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曹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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