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161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陳倩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秉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謝忠達 間請求給付租金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3,1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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