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23號上訴人 梁牧養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練台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1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足第三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聲明為全部不服,惟其除就所命給付損害賠償金額(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部分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外,就其餘命除去及防止侵害被上訴人人格權給付之非因財產權而上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陳宛榆法官黃宏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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