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與丙○○(另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一千八百六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1)被告甲○○與原告乙○○係叔姪關係,素有嫌隙,感情不睦,被告竟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在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村新興四十四號,教唆其媳婦 廖麗敏 之兄丙○○等人毆打原告成傷,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原告因受被告等人不法侵害身體,支出醫藥費等並受有精神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賠償六十萬一千八百六十七元。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並無教唆他人毆打原告,依法自無賠償原告之理。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教唆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爰依前開法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洪榮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