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簡易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易字第77號

原告 鄭卉晴

被告 林鐿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陳筱蓉

法官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家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