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易字第77號
原告 鄭卉晴
被告 林鐿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陳筱蓉
法官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家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易字第77號
原告 鄭卉晴
被告 林鐿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4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沈佳宜
法官陳筱蓉
法官翁儀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