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60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俊岳 即 盧俊男 及其他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盧俊岳即盧俊男為其債務人,本應繼承被繼承人陳○○所遺留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前開土地上之同段109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遺產),卻未繼承系爭遺產,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盧俊岳即盧俊男及其他繼承人間就系爭遺產之分割登記。
二、惟查,系爭遺產是訴外人 盧恩輝 之遺產,且盧俊岳即盧俊男亦非盧恩輝之繼承人,此有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112年8月23日屏所地一字第11230897600號函所附系爭遺產之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參,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本件訴訟,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三、因本件有前述當事人不適格(或顯無理由)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前到院閱卷,並具狀陳報是否撤回本訴,或是否欲更正起訴狀所載內容。如原告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