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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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357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素涼 及其他姓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素涼為其債務人,陳素涼本應繼承被繼承人 陳枝發 所遺留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坐落前開土地上之同段2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遺產),卻未繼承遺產,顯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陳素涼及其他繼承人間就系爭遺產之分割登記。
二、惟查,系爭遺產是訴外人 陳文寶 之遺產,並非是原告所指之陳枝發,且陳素涼亦非陳文寶之繼承人,此有屏東縣里○地○○○○000○0○0○○里地○○○00000000000號函所附系爭遺產之繼承登記資料在卷可參,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本件訴訟,顯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三、因本件有前述當事人不適格(或顯無理由)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前到院閱卷,並具狀陳報是否撤回本訴,或是否欲更正起訴狀所載內容。如原告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