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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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聖嘉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韋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連福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就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8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第三項為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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