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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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屏東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德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併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陳德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