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687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債務人 李雲平李雲新 之繼承人債務人 李宣儀 即李雲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雲新遺產所得之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李雲新於民國98年6月20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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