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寶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156號、103年度偵字第115號被告林家寶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林家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9156號、103年度偵字第11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4年2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輸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鑑定報告書、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Rilakkuma(拉拉熊)鑑價報告書、GUCCI鑑定證明書、扣押筆錄、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批發銷售單、現場蒐證照片6張、現場查獲仿冒照片20張等附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至檢察官就上開扣案物沒收聲請,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惟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從而,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仿冒拉拉熊手機殼3個│├───┼──────────────────────┤│2│仿冒CHANEL手機殼14個│├───┼──────────────────────┤│3│仿冒MOSHI手機殼11個│├───┼──────────────────────┤│4│仿冒Rilakkuma商標手機殼15件│├───┼──────────────────────┤│5│仿冒Rilakkuma商標飾品75件│├───┼──────────────────────┤│6│仿冒三麗鷗手機殼55件│├───┼──────────────────────┤│7│仿冒三麗鷗飾品90件│├───┼──────────────────────┤│8│仿冒CathKidston商標手機殼1個│├───┼──────────────────────┤│9│仿冒香奈兒手機殼6件│├───┼──────────────────────┤│10│仿冒Adidas商標手機殼4件│├───┼──────────────────────┤│11│仿冒Apple商標手機殼8件│├───┼──────────────────────┤│12│仿冒Apple商標飾品1件│├───┼──────────────────────┤│13│仿冒Guccii商標手機殼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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