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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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債權人 童子 騰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們、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基山元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們」之姓名、住所。
㈡確認請求標的金額(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利息應分別
表列)及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㈢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基山元興業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及該公司業於99年12月7
日經授中字第099329346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㈤確認利息起、迄日各為何?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
年息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