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7號原告甲○○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原告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壬○○
辛○○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庚○○
楊錫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台財訴字第099130066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1月16日上午9時在彰化縣○○鎮○○○段第1235號土地行現場履勘。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王德麟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