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1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庚○○○○○
林瑞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台財訴字第099000226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9年11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王德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凌雲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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