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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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告 羅啓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請求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