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告 羅啓榮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請求賠償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