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12號上訴人 楊忠正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被上訴人 戴昆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柳營簡易庭101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0年度營簡字第3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林雯娟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