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宗賢選任辯護人池美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之宣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翌日起貳年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等語。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一百年度訴字第一七0七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緩刑宣告之記載,顯漏載「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等語,而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解釋意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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