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龍傑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龍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被訴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01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臺南市○○區○○路1段20巷2號之居所(送達被告戶籍地臺南市○○區○○街○○○號因「遷移不明」遭退回),因未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受僱人或同居人而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據,其上訴期間本應於101年6月11日屆滿。因上訴人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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