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20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中國大陸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住所地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17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之錯誤,應予補充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