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2樓之3上列被告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兵役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罪(聲請書漏列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92年度簡字第4812號刑事判決、94年度簡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一│妨害兵│拘役59│92年8│高雄地院92│92年11月│高雄地院92│93年1月│││役治罪│日│月19日│年度簡字第│25日│年度簡字第│2日│││條例│││4812號││4812號││├─┼───┼───┼───┼─────┼────┼─────┼────┤│二│詐欺│拘役55│91年間│高雄地院94│94年3月│高雄地院94│94年4月││││日│之不詳│年度簡字第│24日│年度簡字第│28日│││││時間│1407號││14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