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9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2張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95號│├──┬────────────┬──────┬────┬────┬─────┬────┤│編號│股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000││├──┼────────────┼──────┼────┼────┼─────┼────┤│002│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