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726號原告林○馨被告 林郁辰
李彩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於被告林郁辰、李彩鳳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郁辰、李彩鳳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就原告林○馨之部分,被告林郁辰、李彩鳳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6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
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