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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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韜光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被告送精神鑑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