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詹婉君
龔玉美 原告與被告詹婉君、龔玉美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00,000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金額6,500,000元+1,800,000元=8,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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