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林意誠 被告 吳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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