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686號原告戊○○
丁○○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傅明華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