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1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並於民國95年
1月13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8年12月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處判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另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依法減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受刑人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8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
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497號函暨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2月1日,法矯字第0980048254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