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原告戊○○被告辛○○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丁○○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庚○○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被告丙○○被告己○○被告壬○○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5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第一審刑事訴訟辯論終結之後,尚未提起上訴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辛○○、丁○○、庚○○、甲○○、丙○○、己○○、壬○○、乙○○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1號繫屬後,已於98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原告卻於同年11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章可稽,是依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錢衍蓁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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