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0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899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9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嗣上開二罪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74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以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2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迨97年7月29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99年2月22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