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許峰榮 原告與被告 王楷淳黃清方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翊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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