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鄧清南 被告 雍興行 即 陳雍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服務證明書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