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建簡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 張忠義 即中央環技企業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東縣政府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
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臺東簡易庭103年度東建簡字第3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於法自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