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6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藝珊 選任辯護人 葉宏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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