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 劉國養
劉素梅 劉素玉 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 雷震鳴
雷霆雲 雷貞貞 雷宗翰 雷雲霞 雷曜嘉 陳春美 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被告 王碧雲
王月女 王榮幅 王月桂 魏堂 魏秀珠 洪 焦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