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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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頌斌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頌斌與告訴人 常善源 為鄰居,2人素有糾紛,詎被告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26日晚上6時32分至同日晚上9時2分間某時許,在臺南市北區臺南轉運站後方停車場內,以不詳方式刮劃告訴人所有並停放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後門延伸至保險桿處板金,致該處板金破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認被告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桑婕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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