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04號
原 告 陳世輝
陳藍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峰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等
),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價額之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