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04號
原   告  陳世輝
       陳藍秀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峰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提出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等
),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土地價額之證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計徵裁判費及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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