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869號、110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貳點伍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869號、110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被告林志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2.522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志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9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869號、110年度毒偵續字第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2年8月21日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又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2.52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乙節,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22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考,是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直接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鑑定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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