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上訴人 潘秀淳 被上訴人 陳俊宏
佳宏房屋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46號減少價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萬1,9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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