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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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紘選任辯護人劉作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張勝紘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勝紘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然因此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