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2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原告王 陳富珠 被告 林東亨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林東亨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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