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顧輝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顧輝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輝男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2月
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顧輝男前於92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提起上訴後,經撤回上訴確定。其於93年3月1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9日以法矯字第0999051883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83號函檢附之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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