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清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清標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及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在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2月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吳清標前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8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
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聲字第5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3年度苗簡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2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7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其於98年6月9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7日以法矯字第0999050684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61號函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