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462號聲明人乙○○
甲○○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母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及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被繼承人之孫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且須以所有聲明人之名義為通知),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